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 08:00
信息来源: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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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时代特征和岗位要求;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发展计划要向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倾斜,向生产、工作一线倾斜,向高知识群体、青年倾斜,向妇女和少数民族倾斜。新发展党员45岁以下的要达到7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70%以上,在一线的要达到70%以上。
第二章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岁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郑重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汇报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等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态度,在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的决心和努力方向等。
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书写,书写时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楚。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写申请书确实有困难,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同志帮助代写,最后由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
对没有入党愿望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写入党申请。一般情况下,向同一党组织只需递交一份入党申请书,不需要重复递交。
第六条 与申请人谈话。党组织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一般15天内要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人要肯定其行动,鼓励其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严肃认真地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一般安排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
第七条 流动人员申请入党。短期(一年以内)借(聘)到外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入党的,入党申请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外出时间连续一年以上且工作地点相对比较固定的,可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现工作单位要征求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意见。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和管理
第八条 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党员和群众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推荐时,群众的参与面要不低于70%。党员和群众的推荐票要分别统计,只有获得党员、群众两个层面相对多数推荐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并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委要派员参加推荐会议,在推荐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支持、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发展28岁以下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由被推荐团员所在团支部向同级党支部推荐。吸收妇女入党,要注意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从本支部中党性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的党员中确定。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主要是: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3、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写实性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及社会表现等。考察可采取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4、每次考察后,及时将考察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5、培养联系人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成熟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建议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坚持不培训不发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学习培训情况等有关材料。党支部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工)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责成专人同其谈话,了解其情况,并指定培养联系人,同本单位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公开推荐。对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要组织全体党员和不低于70%的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公开推荐发展对象。凡党员赞成率达不到70%、群众赞成率达不到60%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经上级党(工)委预审通过后,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人员由2名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具备党性强、作风正派、是非观念明确、与被审查人员无亲缘关系等条件。
政审的主要内容:一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前两项主要由党支部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后,对发展对象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第三项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函调或外调,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及长期与本人生活在一起、关系密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一般情况下,函调能解决的,就不采用外调的方式。
党总支和党支部作出的政审,要加盖上一级党(工)委章,行政章无效。
发展对象是私营企业主的,还应审查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用之得当;是否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是否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否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是否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公示。对经支委会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前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情况、政审情况等。
公示期间,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对党员群众意见强烈,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坚决不予发展;对所反映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要暂缓发展;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反映、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人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
第十八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对经考察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其在专人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各党(工)委要严格执行《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制度(编号具体到人),做好登记发放工作。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工)委预审。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原始政审材料、“推优”材料、计生证明、《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推荐情况、培训考核、公示情况、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工)委预审。党(工)委要指定熟悉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做好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会前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书记因故短期内不能主持召开会议的,应推迟开会时间;支部书记离岗时间较长,影响发展党员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上级党(工)委指定党员干部主持召开。基层党委要派员参加会议,并在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和要求,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际出席会议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政治审查、公示及上级党(工)委预审情况。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6、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应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一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1)支部大会讨论的时间;(2)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4)支部大会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表决的结果。(5)支部大会对被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此项内容也可以不写)。
《入党志愿书》填好后,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如果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表决,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填写决议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交上级党(工)委封存,并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工)委派员谈话。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党(工)委组织员要与发展对象逐个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党的认识,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谈话时,可以请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或组织委员一起参加。
谈话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向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说明谈话的情况(已参加谈话的除外),并与其交换意见。2、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3、向党(工)委汇报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提倡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与新党员谈话。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限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工)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召开审批预备党员的党(工)委会,应有党(工)委书记主持,与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进行表决时,全体委员一半以上认为发展对象具备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方可批准。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工)委会集中讨论决定,不得以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党(工)委成员传阅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更不能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代表党(工)委审批党员。
党(工)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应写清党(工)委成员总数、与会委员人数及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党(工)委审批后要及时填发《接收中共预备党员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工)委审批没有通过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不必装入本人档案,应连同其他入党材料一并由党(工)委封存。如再讨论其入党问题时,需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会后,如实做好党(工)委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四条 超过3个月低于6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人进行复议,并提出复议意见,附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然后再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在预备期确定上,如是本人有关问题没查清等原因所致,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复议之日起算;如是组织上的原因所致,且本人一直表现好,其预备期仍应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在预备期确定上,其预备期应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宣布批复并编入党组织。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工)委的批复,支部书记向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组织新党员宣誓。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要程序。宣誓会场要庄严,主席台悬挂党旗和会标。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党小组不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具体程序是:1、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人致主持词,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及入党时间。3、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4、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站在宣誓的预备党员一侧,与宣誓人一样姿势,面向党旗。5、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洪亮、激昂。6、读完誓词后,领誓人说“宣誓人”,这时宣誓的预备党员依次各报自己的姓名。7、新党员代表发言,向党组织表决心。8、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入党宣誓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教育的很好形式,党组织可以适量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七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的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周时间左右,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醒。如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申请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六个步骤进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的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依照以下规定:1、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2、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3、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不能再次延长。4、经过延长期的教育考察,到延长期满时,具备党员条件的,转为正式党员。5、已确定的延长预备期不能随意更改,即使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间表现突出,也不能改变原来决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2、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的;3、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不能划清界线的;4、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5、破坏或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6、入党动机不端正,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7、不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党内挑拨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不能改正的;8、入党后犯有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9、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10、入党手续严重弄虚作假,经党组织查实的;11、经延长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变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12、反映出的问题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不能作出结论的;13、本人自愿申请不转正的;14、其他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达到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应到会。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党(工)委应派员列席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并在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党(工)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党(工)委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填入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内。填写时,应当写清批准或未批准的理由,写清党(工)委会表决的情况。对超过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因党(工)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2、超过规定时间较长的,经支部大会复议,如果具备党员条件,党(工)委批准后,其预备期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视为按期转正。3、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一般问题的,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工)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大会复议后形成决议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批复。党(工)委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填写批复意见,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应及时向党支部下达《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或《中共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通知书》。党支部对党(工)委审批的结果要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五条 与转正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工)委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告知党(工)委审批结果和党龄起算时间,勉励其继续努力。
第三十六条 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考察材料、推优材料、发展对象推荐情况、培训考试、公示情况等材料等交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
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发展党员程序
第三十七条 追认党员程序。追认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第三十八条 民主党派成员入党程序。民主党派一般成员入党手续和一般入党积极分子手续一样。
担任民主党派各级领导职务的,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以控制,鼓励他们留在党外工作。如个别需要吸收入党时,应由同级党(工)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的意见,然后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民主党派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不要求他们退出原来的党派,他们可以继续参加原党派的活动和工作,但必须编入党的支部过组织生活。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党(工)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广泛参与、民主公开、票推票决、全程纪实、责任明确的发展党员工作体系,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级通报。要重视解决少数村、单位长期不发展党员、党组织后继乏人的问题。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严格按照条件推荐先进分子入党。对以家族、宗族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和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责任保证体系。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党(工)委要加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发展党员失误的,要严肃批评。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致使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转正手续的,要严肃批评,限期办理,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区党工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工)委领导班子和有关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共威海市委工业新区工委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