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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材料须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10:57

信息来源: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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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户籍在威海临港区管辖区内(草庙子镇、苘山镇、汪疃镇及黄岚办事处);
    2、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5、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须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三、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六、登记地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20号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八、咨询电话:0631—555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