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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08:00

信息来源: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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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出台了《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6年11月28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事争议不断涌现,致使办案数量日益上升,且集体争议案件逐渐增多,社会影响较大,办案压力趋于加大。但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专职仲裁员数量严重不足,编制配备与工作职责不相匹配,仲裁机构的案件调处任务更加艰巨。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发挥兼职仲裁员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目前,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聘任经省厅培训考核取得仲裁员资格的28名同志为兼职仲裁员,为满足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兼职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厅要求,我们制定了该《办法》,规范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二、《办法》适用范围

兼职仲裁员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我市各级(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具体管理工作,均应遵照该《办法》执行。

三、兼职仲裁员申请聘任的材料和程序

(一)申请兼职仲裁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二)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同意其担任兼职仲裁员且符合担任兼职仲裁员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报请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选,并向社会公告。

(四)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聘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证》,持证上岗。

四、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

(一)发放范围

对聘任的兼职仲裁员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仲裁办案工作的,可发放劳务报酬。但下列人员除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二)发放标准

1、劳务报酬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每依法处结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案外调解案件),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报酬。

2、劳务报酬根据案件难易组庭和结案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兼职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300元。

(2)兼职仲裁员合议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500元;其中,主持案件审理的首席仲裁员发放300元,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发放100元;

兼职仲裁员参与专职仲裁员主持合议审理的案件,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劳务报酬100元。

(3)兼职仲裁员调解结案的,每案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0元;其中,属合议庭调解结案的,主持案件调解的首席仲裁员增发100元,参与调解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增发50元。

(4)劳务报酬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五、兼职仲裁员监督管理

(一)兼职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1.系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项。

前面所称“其他关系”是指:

1.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经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两年的;

3.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4.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兼职仲裁员不得出现的行为

兼职仲裁员除不得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的相关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或在诉讼中代理自己曾审理过的案件;

2.兼职仲裁员以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在非聘任仲裁机构代理仲裁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本案仲裁员、书记员或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透露兼职仲裁员身份;

(2)与本案仲裁员或者书记员私下讨论案件情况;

(3)明知自己担任代理人可能致使本案仲裁员回避而没有向当事人说明,继续担任其代理人;

(4)向仲裁庭和书记员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相符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