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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08:00

信息来源: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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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人社字〔2016〕61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2017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910元执行。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调整。

二、2017年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291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各区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