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005567275391/2019-011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临港区管委办公室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清理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
成文日期 | 2019-06-30 | 文号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30日 14:01
信息来源: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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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类型 | 制发主体 |
管委规范性文件 | 区管委 区管委办公室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区直各部门、单位 区各镇办 |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制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临港区管委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