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7日 16:49
信息来源:临港区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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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社会工作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抽查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的原则。参加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第五条 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施, 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六条 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抽查计划要明确抽查任务、抽查依据、被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年度抽查计划应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全覆盖,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年度抽查计划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本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八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省级“两库”数据标准进行信息归集和数据导入,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将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两库”实施动态管理。 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全部录入到“省工作平台”中,各级各有关部门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涉及配合部门较少的,发起部门直接与配合部门协商沟通,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涉及配合部门较多的,发起部门可申请本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如果是作为配合部门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抽查对象可由发起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根据 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 抽查活动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经锁定操作后,名单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各相关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
第十三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因专业性强等原因,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抽查。
第十四条 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科室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 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 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 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不发放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上签字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 讨论确认《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 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本部门审批后,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台”,该检查结果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威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在本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科室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各有关科室应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实施检查后,各有关科室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