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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10:18

信息来源:临港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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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履职尽责,紧紧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解决突出问题,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更好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措施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义务,督促上市公司全面落实公司治理规则,完善治理结构。持续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将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资本市场诚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综合考核。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各市政府)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各市政府)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挥省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组织领导作用,实施企业上市“涌泉计划”。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大力推动“四新”经济、“十强”产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把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质量关。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人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

(五)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产品开展长期限债务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股债结合产品融资。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鼓励支持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各市政府)

(七)稳妥推动市场退出。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监测预警和舆论引导。各市政府要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做好退市公司维稳各项工作。(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委国安办、省委网信办)

(八)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充分发挥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协作机制作用,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牵头,督促有关省属企业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类型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政府牵头督促协调解决。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九)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环节衔接和联动,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督促上市公司落实风险化解主体责任。(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

(十一)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加大对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相关部门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各市政府)

(十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省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相关工作,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全面落实我省与全国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备忘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做好上市宣传,营造“多上市、快上市”的良好舆论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金安工程”监测预警平台作用,统筹做好上市公司风险监测分析,严控新增风险。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