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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六个统一 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 15:00

信息来源: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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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进而构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良好市场秩序,国务院于2021年8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机整合现行较为分散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删繁就简、推陈出新,确立了一套统一高效的商事登记管理规则体系,充分体现了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全面深化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系统性改革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注定为我国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条例》有助于统一机制,有效明确各方权责 

目前,市场主体登记与管理实践仍存在多种登记监管模式并存现象。就江苏而言,现在主流的登记模式是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职能由行政审批局承担,而外资企业则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这就导致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所盖发照机关公章不一样。此外也存在着名义登记机关与实际登记机关相分离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工作委托给行政审批局或行政审批局“反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这不仅会造成市场主体的困扰,而且可能导致在与登记相关的行政诉讼中责任方不明确,相互推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市场主体的登记准入方面实现了职能的划拨,但市场主体的中后期监管职能依然由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这就导致登记与监管边界不明、责任不清,也割裂了原本登记与监管的一体化模式。而《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机制明确了权利与责任主体,有利于科学划分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局的分工,有效规避了前述情况存在的弊端,也为市场主体的高效准入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条例》有助于统一材料,规范市场主体档案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种类繁多,且各自的法律属性也不尽相同。为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主体的登记需求,这些法规规章也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系列法规规章出台时间、指导思想、用语规范、规则设计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存在着规则重复、冲突、交叉、繁琐等问题。这就导致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提交材料时缺少统一的范式,不仅会在填报登记材料时给市场主体带来困扰,而且不利于市场主体登记材料统一管理分析。《条例》的出台为市场主体登记材料的统一夯实了法律基础,也将为建成规范化的市场主体档案库、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条例》有助于统一流程,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精简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一直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条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可行性的基础上,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的统一指明了方向,也进一步提高了登记业务的办理效率。登记时限方面,《条例》将市场主体登记一般办理程序的最长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方面,《条例》不仅将简易注销程序上升到了法规的高度,而且确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市场主体发布债权人公告平台的权威性;迁移登记方面,指定了迁入地登记机关作为变更登记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登记档案;办理方式方面,《条例》也要求各登记机关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以上措施都将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让市场主体在全生命周期都可以轻装上阵,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 

四、《条例》有助于统一管理,提高登记队伍建设 

如前所述,多种登记模式的长期并存不仅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高效监管不利,也不利于登记注册队伍的统一建设培养。《条例》的出台在明确各方权责的基础上,也给登记注册队伍的统一管理、培训提供了契机。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培训方案,不仅可有效提高窗口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足感,而且有利于增强登记队伍的凝聚力,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 

五、《条例》有助于统一考核,科学评估营商环境 

作为党和国家近年来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标准统一、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就是好的营商环境,也为相关工作考核标准的确立了法制基础。《条例》充分反映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凸显了政府管理职能的新变化,实现了更大程度的营业自由。例如,《条例》确立的歇业制度就是在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并借鉴英国企业休眠制度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活动公司”制度等经验,为那些经营艰难、需要暂时停止营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便利。这一制度是对我国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丰富与补充,有利于持续激发中小企业经营的经营活力,也是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重要突破,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的考核指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更好的“指挥棒”。 

六、《条例》有助于统一系统建设,推进数字化改革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快步进入数字化时代。党和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在“十四五”规划中对数字中国、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而在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领域,《条例》的出台也对数字化时代的新要求有了全面的呼应,为统一的信息化建设铺平了道路。一方面,《条例》强调市场主体在全生命周期依法公示年报和登记相关信息,这与登记管理体系的全程信息化相适应,能够有效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的数字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条例》也进一步认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其经营场所,顺应了数字化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趋势。此外,逐步完善的信息化建设也有利于进一步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分析现有市场主体数据空间,从而更好地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制定更加科学高效的政策工具,最终助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伟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