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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0:24

信息来源:临港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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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全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服务流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列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洋资源、林权、水权、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农村集体产权、诉讼抵债罚没资产、特许经营权等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适用本交易服务流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

本规则所称意向受让人,是指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

本规则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代理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拍卖人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拟订综合性政策和交易服务流程,综合协调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法院、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发展、农业农村、国资监管、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领域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发挥平台、场所、专家和信息等资源整合共享优势,搭建全要素市场化配置交易系统,优化服务流程,为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平台支撑、现场见证、场所提供、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 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以满足特定规划、建设、开发目标为条件或对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二章 进场公告

 

第六条(进场条件) 权益类公共资源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交易的权益类公共资源权属清晰,出让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拟交易的权益类公共资源需履行报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易报批手续;

(三)拟交易的权益类公共资源需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价格评估、集体决议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手续。

第七条(进场登记) 权益类公共资源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通过交易服务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按《威海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单》提交进场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出让公告) 项目登记所需申请材料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核对后,出让人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出让标的物基本情况;

(三)受让人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出让起始价等;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交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挂牌公告等公告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威海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单》。

第十条(补充公告) 出让公告内容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出让人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涉及条件、价格等重大变动的,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截止时间少于公告期限的,网上交易时间应当顺延。

 

第三章 招标流程

 

第十一条(一般程序) 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选择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交易服务流程参照《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威发改发〔2021274号)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 除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外,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 招标所需评标专家应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相关要求,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出让人可依法确定专家。

第十四条(评定分离) 对交易项目建设、规划、开发等要求较高的,可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再由出让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当中确定受让人。

 

第四章 拍卖流程

 

第十五条(拍卖方式) 为适用电子化交易形势,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一般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六条(网络竞价流程) 网络竞价采取定时报价与限时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发布交易公告;

(二)意向受让人登录交易系统查阅下载相关文件;

(三)意向受让人签订信用承诺书,进行网上注册,申请竞买资格;

(四)意向受让人交纳竞买保证金;

(五)出让人(代理机构)按交易公告要求确认竞买资格及优先竞得人;

(六)意向受让人参与网上定时报价和限时竞价;

(七)限时竞价结束,交易系统确认最终报价,自动生成交易结果通知书;

(八)出让人(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示;

(九)签订成交合同或出具成交裁定。

第十七条(报价规则) 网上报价基本原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报价;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数;

(五)在网上定时报价期间,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六)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七)定时报价时间一般为24小时;

(八)定时报价结束后,系统开始限时竞价,限时报价时间一般为5分钟。

第十八条(限时竞价) 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意向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任一时间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意向受让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依次顺延。

(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十九条(交易系统) 网络竞价期间,网上交易系统24小时开通,网上报价起止时间以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挂牌流程

 

第二十条(挂牌流程) 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选择挂牌方式出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起始日前,按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

(二)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标的物基本情况等,在交易系统进行公布,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

(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查阅下载相关文件;

(四)意向受让人签订信用承诺书,进行网上注册,申请竞买资格;

(五)意向受让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六)意向受让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系统实时更新挂牌价格;

(七)交易系统确认最终报价,自动生成《交易结果通知书》;

(八)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发布结果公示;

(九)签订成交合同。

第二十一条(报价规则) 网上报价基本原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报价;

(二)报价期间同一意向受让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数;

(五)在距离网上挂牌出让期限截止5分钟前,意向受让人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六)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受让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七)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受让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八)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报价的,系统进入网上限时竞价;

(九)网上挂牌截止时,无报价或者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系统显示流拍。

第二十二条(限时竞价) 网上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意向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意向受让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依次顺延;

(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底价) 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设定底价的,出让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价格评估、集体决议等结果和建设、规划、产业等政策条件,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或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有底价的,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 出让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在出让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交纳形式、标准及退还条件、途径等。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由交易中心实行代收代退。

意向受让人应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

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的,所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出让价款;逾期不签订中标(竞买)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人未中得标的物的,所交纳的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除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外,退还保证金时应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十五条(成交确认) 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中,按公告要求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前审或后审),按规定确认并向受让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标的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后,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出让文件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标的物基本情况;

(三)出让方式;

(四)标的物债权、债务处理;

(五)出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六)标的物交割事项;

(七)合同生效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示)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会同有关单位排查事故原因,并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及监管部门:

(一)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

(二)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消除后,发布补充(变更)公告通知恢复交易;在网上交易(含限时竞价时间)结束前不能恢复交易的,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中止、恢复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时,出让人应当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

第二十九条(监督服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权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应加强网上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安全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交易秩序出让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对交易过程中的质疑投诉进行答复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意向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不良行为实施量化记分,依据失信程度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并罚没保证金(上缴国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逾期、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补充条款)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交易服务流程和行业特点,对本领域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录外其他权益类公共资源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参照本交易服务流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交易服务流程2023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