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优化营商环境>包容普惠创新
《威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1:19

信息来源:临港区教育分局

浏览次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威海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威办发〔2021〕19号),明确“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科技类培训机构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分别负责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管理,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完善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怎样的起草过程?

《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由市教育局起草,2022年7月1日至8月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并向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7月29日,委托单位法律顾问对《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18日,公职律师出具了审核意见书。8月份,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三、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设置标准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从事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四、设置标准从哪些方面明确了相应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设立要求?

设置标准明确提出相应培训机构设立应具备的要件条件,主要体现在设置标准的第三至十三条,对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机构章程、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设置标准的第十四条明确了审批登记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开展线上培训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要求。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省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分为适用范围、设立原则、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等共二十条。与省文件相比,增删、完善了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部分,增加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全脑开发名义违规开展培训”。2020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几起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查处情况的通报》,集中通报了以“量子波动速读”“全脑培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违规开展培训的问题,在分类管理背景下,坚决禁止科技类机构搞所谓的“全脑培训”。

2.从业人员部分,增加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每个培训项目的专职老师不少于1人,其中,仅开办1个培训项目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专职老师占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

3.在教师资质方面,我市文件进一步明确为“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颁发的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或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电子学会等国家权威协会颁发的相关的专业(职业)能力证明。”

4.设立审批部分,结合我市分类管理及前期科技类机构审批工作实际,改为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后,教育等部门积极参与现场核验,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审批登记,审批结果24小时内推送教育部门。

5.附则部分:省文件要求对已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机构,应于2023年底前按照新的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登记。鉴于我市25所科技类机构今年上半年刚完成审核登记,经研究决定不再对其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因此删除了重新审核登记内容。同时,明确了《设置标准》的生效和终止期限。

六、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有什么规定?

设置标准要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