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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2日 16:00

信息来源:临港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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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参照《威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鲁双随机办〔20193号)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和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施,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推动智慧监管系统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信用评价、建设项目等生态环境部及省有关平台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  抽查清单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三定”规定,结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认真梳理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的监管职责,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和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等。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事项清单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1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按照要求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覆盖全部检查事项。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为基础、满足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行业类型、污染类型、正面清单、信用分类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可结合监管需要设置监管标识。已建检查对象库不能满足业务监管需要的,可建立专项检查对象库。

 

(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未作规定的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等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不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下列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简化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四类。专项检查对象库可结合监管要求进行分类。

 

(一)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及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管的被检查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简化监管对象。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被检查对象,列为简化监管对象。

 

(三)一般监管对象。填报排污登记表及其他需要进行一般监管的被检查对象,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四)特殊监管对象。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被挂牌督办、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及矿井企业等其他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被检查对象,可列为特殊监管对象。

 

第十条  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姓名、单位、执法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按行政区域、性别、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在编在岗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业务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可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

 

(三)若有条件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第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认真做好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抽查方式和频次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监管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科学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推行以在线监控、用电监管为主,无人机、车载走航监测、便携式监测以及数据信息技术有机组合的多源非现场监管方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山东省排污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等平台对监管对象相关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关联比对、智能审核、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下列比例要求,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等开展随机抽查。

 

(一)重点监管对象。临港区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

 

(二)简化监管对象。临港区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简化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三)一般监管对象。临港区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1%

 

(四)特殊监管对象。临港区对所有特殊监管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抽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加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推进差异化监管执法,对信用风险高和涉“两高”项目的监管对象,应提高抽查比例;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评价好和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监管对象,减少现场检查次数。

 

 

第五章  实施抽查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对象可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抽取、实施;也可由市生态环境局抽取,派发分局实施。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实施流程: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形成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确保抽查质量,原则上可剔除年度已抽取或者上级已抽取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管对象,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监管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按照工作要求和检查方案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即时通过山东环境执法APP或山东通APP上传。

 

第二十条  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抽取的监管对象可结合监管需要设置并填报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执法机构抽取的重点和简化监管对象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一般监管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监管。

 

第二十一条  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或者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监管对象、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等内容,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平台公开,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年度抽查结果应实现100%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可指导存在环境问题的监管对象,通过山东省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企业服务端APP在线上传整改情况,实行在线核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完成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五条  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已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对各市生态环境局年度考核,根据工作实绩予以赋分。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保质保量完成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年度考核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标。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定期对区生态环境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并进行通报,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于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次月2日前,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纸质版。区生态环境分局应于每年15日前,将上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并报送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