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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实务知识问答(八)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2日 11:33

信息来源: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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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某工程项目评标时发现,某投标单位的合同业绩涉嫌造假。后经核查,该投标单位合同业绩造假情形属实。请问可以不退还这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吗?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②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③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④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本例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二、问题: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在当地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固定办公场所、服务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此规定是否违法?

解析:《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在当地具有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作为评审因素,是对外地企业的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