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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1000MB2536490A/2024-016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临港区社会事业局 内容分类 文化旅游体育政策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9-20 文号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12:32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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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  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 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秩序,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 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 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7 号)等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威海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 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从 业人员。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 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剧本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 级 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星级旅游饭店经营服务、等级旅游民宿 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 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 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 ,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公 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市场主体 相关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市 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 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 ,是指依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 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 分级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   监管对象,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 信息记录 ,及时归集、上报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 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  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文旅行业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 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分别对应信用评价 A+、A 级,B  级,C、C-级,D、D-级七个等级。A 级为初始等级。

第六条 具体的分级分类标准以省发改委发布的公共信 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基础等级 ,根据行业评价指标情况,通过 升级或降级进行调整。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价并公布一次。

信用评价结果由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定 ,报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 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 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 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 A+或者 A 级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 人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 推行信用承诺,提供便捷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二)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推 荐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进行优先推荐;

(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 评优评奖或者展览推介活动;

(五)业务交流、 岗位培训等活动中,给予额外名额;

(六) 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 级以下的市场主体及其 从业人员,按照其失信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严格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利用“信用威海” 网站、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 站等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对于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评奖活动 ,在一定期限 内取消参评资格或者不予推荐 ,对于其他评优评奖或展览推 介活动,暂缓推荐;

( 四)将失信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 ,供其在相关行政管 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同步到市  社会信用中心 ,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  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 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  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 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 个工作 日 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认定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   复核程序,核查相关信用信息,重新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如   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异议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多不超过两次。

在受理异议申请或者收到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15 个工 作 日 内,受理部门应当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结论,以书面方 式将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审查符合信 用修复条件的 ,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计 算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 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不作为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评价指标

评价方式

升级指标

表现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 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的

C 级以上的 ,每发 生一次升一级


降级指标

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 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每 发 生 一 次降 一 级,直至 D-

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每 发 生 一 次降 一 级,直至 D-

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 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每 发 生 一 次降 一 级,直至 D-

因企业过错,1 个月内收到10 件以上集 中投诉的;12 个月内收到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每 发 生 一 次降 一 级,直至 D-

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直接降至 D-

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 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直接降至 D-

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 政处罚的

直接降至 D-

擅自从事文旅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 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直接降至 D-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 权益的

直接降至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