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0:39
信息来源:临港区蔄山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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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军(身份证号:371081198*****821*):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2026)》及相关工作要求,就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建养殖场(以下简称茂建养殖场)的搬迁,我单位与你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并发放搬迁补偿款;后经调查落实,你并非茂建养殖场的经营者,茂建养殖场的经营者丛培茂否认曾授权你签订补偿协议,你也未向丛培茂转交补偿款。据此,我单位与你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并发放搬迁补偿款,属于对象错误,你收取上述补偿款无合法依据,应向我单位返还。因此,我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要求你返还补偿款的《行政决定书》。
《行政决定书》作出后,我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书》(内容详见《行政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