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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的办理形式、受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5:54

信息来源:临港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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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信用修复共涉及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统筹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四方面。

办理形式为:(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线上、线下。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线上、线下。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线下。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线下。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线下。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线下。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线上、线下。 5.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线上、线下。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线下。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线上、线下。 8.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无需申请。 9.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线上、线下。

受理条件为:(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5.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8.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由发布信息的财政部门负责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9.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为:(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线上:准备申请材料,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威海或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受理审查→审核→“信用中国”网站及“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终止公示。 线下:准备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提交。 (二)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线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申请 线下:现场提交申请移出材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做出信用修复决定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移出材料→审核→网上公告移出结果。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自行办理或根据当事人申请。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其他指定公开的网站。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主体持相关资料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税务机关办理。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电话联系,办理。 5.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向列入名单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移出材料→审核→网上公告移出结果。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线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申请 线下:现场提交申请移出材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做出信用修复决定 8.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无需申请。 9.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上传(提交)证明材料→具有管理权限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达到修复条件→修改结果结果线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