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4:16
信息来源: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管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标识管理
1、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在出厂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行标准以及产品标准要求明示的其他信息,企业应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
2、建筑保温材料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
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1、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完善出厂检验流程,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产品出厂前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2、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时应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鼓励同一样品的燃烧性能、导热性能检验检测由同一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检测结果;确需分包检测的,应使用同一份样品。抽样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确保送检样品能够准确反映产品整体质量水平。
三、明确产品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在产品本体、包装及说明书中清晰标注燃烧性能等级(如A级、B1级等),严禁虚标、错标或未标等级。说明书应包含产品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及安全警示信息。
四、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生产及销售单位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5、76 号,落实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强化生产过程质控、严格出厂检验、健全销售质量安全制度等相关要求。
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请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高度重视,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