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00093045039G/2025-01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文号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1日 15:11
信息来源: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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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我单位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显示威海威麦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销售给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威海蒿泊店销售的碱面条“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威海威麦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碱面条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成品库未发现抽检批次(20250302)不合格碱面条。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留样的1袋20250302批次碱面条(1Kg/袋)和剩余食品添加剂1016g(含包装)栀子黄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强制措施无异议。
(二)处置情况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下达了生产1200袋(1Kg/袋)碱面条的计划,当日,公司投入小麦粉1235Kg、饮用水406.6Kg、食用盐5.0Kg、栀子黄0.17Kg、碳酸钠0.12Kg。中间生产过程中损耗了32Kg(包括压延辊边损耗积存、干燥断裂、长度不足等原因),最终包装成品1203袋(1Kg/袋),其中1袋留样、2袋化验室取样检验、1200袋成品入库。经成本核算,该批次碱面条成本为4.4元/Kg。
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按6元/袋的价格向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了80箱1200袋(15袋/箱 1Kg/袋)碱面条。2025年3月8日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威海蒿泊店派送了1箱15袋碱面条。由于当事人未提供20250302批次碱面条第三方检验报告,2025年3月10日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了剩余的1185袋碱面条。当事人实际销售给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1箱15袋碱面条,货值90元,获利24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在环翠区西河北村大集、3月17日在威海高区槐云村大集以5元/袋的价格将退还的1185袋碱面条销售给了赶大集的人,货值5925元,获利711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碱面条货值共计6015元,获利共计73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原料小麦粉、食用盐、碳酸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下达了生产1200袋(1Kg/袋)碱面条的计划,当日,公司投入小麦粉1235Kg、饮用水406.6Kg、食用盐5.0Kg、栀子黄0.17Kg、碳酸钠0.12Kg。中间生产过程中损耗了32Kg(包括压延辊边损耗积存、干燥断裂、长度不足等原因),最终包装成品1203袋(1Kg/袋),其中1袋留样、2袋化验室取样检验、1200袋成品入库。经成本核算,该批次碱面条成本为4.4元/Kg。
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按6元/袋的价格向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了80箱1200袋(15袋/箱 1Kg/袋)碱面条。2025年3月8日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威海蒿泊店派送了1箱15袋碱面条。由于当事人未提供20250302批次碱面条第三方检验报告,2025年3月10日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了剩余的1185袋碱面条。当事人实际销售给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1箱15袋碱面条货值90元,获利24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在环翠区西河北村大集、3月17日在威海高区槐云村大集以5元/袋的价格将退还的1185袋碱面条销售给了赶大集的人,货值5925元,获利711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碱面条货值共计6015元,获利共计73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原料小麦粉、食用盐、碳酸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淘宝在广州世纪华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1000g克食用栀子黄色素粉,查验了该公司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但未查验该批次栀子黄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表示主要是看了供货商广州世纪华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页面上有“食用栀子黄色素粉食品级着色剂”字样,才购买的该栀子黄。该批次栀子黄标签上标示:样品装,栀子黄,产品净重:1000g,生产日期:2024-10-26,保质期:3年,储存方式:放阴凉、通风干燥处,使用添加:根据生产需求适量添加,销售电话:188******02,微信同号,总经销:世纪华名。
当事人生产的碱面条属于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的06.03.02.02生干面制品。经核查,在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中“着色剂 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包括柠檬黄,柠檬黄铝色淀)允许使用的食品分类中不包含06.03.02.02生干面制品“。据此,当事人生产的碱面条不得添加柠檬黄。
当事人在生产的碱面条中超范围使用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柠檬黄生产碱面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栀子黄时,未查验该批次栀子黄的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采购原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碱面条中含有柠檬黄是由于当事人进货查验不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故意添加行为;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按照GB2760标准规定,在饮料、糖果、冷饮等食品类别中可以适量添加,在生干面制品中不允许添加,因此食用适量的柠檬黄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知悉产品不合格后主动采取了召回行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初中毕业,于2024年9月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时间短,专业水平低,缺乏经验。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35元;
2.没收1袋碱面条(1Kg/袋)、食品添加剂栀子黄1016g(含包装);
3.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两者合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35元;
3.没收碱面条1袋(1Kg/袋)、食品添加剂栀子黄1016g(含包装);
4.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碱面条的生产,进行了原因排查,可能是栀子黄里面含有柠檬黄,原因有两个:一是公司生产的挂面,它的配料是:小麦粉、饮用水、食用盐、碳酸钠,基本上和碱面条一致,只是碱面条里多了食品添加剂栀子黄,当事人提供了挂面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柠檬黄未检出;二是当事人知道抽检不合格后,跟供货商广州世纪华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索要合格证明,对方淘宝店铺客服回复栀子黄是合成的,啥都不提供。而当事人从淘宝上购买栀子黄时,其页面上显示的是“食用天然栀子黄色素粉面条盐焗鸡食用”、“食用栀子黄色素粉食品级着色剂”等内容,未显示合成字样。
当事人2025年5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碱面条的生产,通知经销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销售的碱面条,并在《威海晚报》上发布了召回公告。至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未收到召回的碱面条。
2025年7月21日,我单位收到了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威环市监线告〔2025〕33号,我单位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调查,当事人也启动了大集销售碱面条的召回工作。
特此通告。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