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0005567275391-LG/2026-002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临港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 | 管委文件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8 | 文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8日 14:16
信息来源: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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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直有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威政字〔2025〕5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为临港区境内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高效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威海临港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承担普查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普查工作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区域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设备、办公场所等保障。要充分发挥镇政府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并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并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事宜,由区党政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并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并协调;涉及渔业生产有关基础资料事宜,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并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并协调;涉及遥感测量事宜,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并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三)加强“两员”选聘。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其中,“两员”报酬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镇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不得拖欠。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普查纪律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附件:威海临港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威海临港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政策文件电子版: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docx
政策文件电子书: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的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威海临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