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威科字〔202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威海市境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经纪(理)人培训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补助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威海市境内运营,以促进实验室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为目标,围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成果挖掘、技术对接、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商业加速、创业孵化、产业化落地、培训教育、法律保护等方面服务的机构。所称“技术经纪(理)人”是指威海市境内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拥有技术经纪(理)人培训证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称“省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是经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或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级服务机构采取备案制。省级及以上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市级服务机构,不再重复备案。对首次在省科技厅备案为省级服务机构的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市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在威海市境内运营,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纳入市级服务机构备案范围。
第八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对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及现有资质,并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十条 鼓励备案市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市级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每家补助最高6万元,省市两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不叠加享受。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技术经纪人奖励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在我市企业落地转化的,对备案的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1%的奖补,最高补助50万元,服务机构申请奖补时须提供三方合同、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
第十三条 市级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证明材料,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计划。
第三章 技术经纪(理)人
第十四条 鼓励驻威高校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完善本单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管理,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我市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经纪(理)人,经市内省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合格备案的,以培养基地减免培训人员培训费用的形式对培养基地进行后补助,每家培养基地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不叠加享受省市两级培训后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培养基地须在开展技术经纪(理)人培训活动前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培训备案信息表。培养基地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补助申请表、培训结业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计划。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理)人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开展金牌技术经纪(理)人评选等活动,激励技术经纪(理)人服务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关联技术交易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对于促成同一科技成果落地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重复进行奖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转移补助初审推荐。
第二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 * 月 *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本细则实施后,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