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威海转化应用,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以行业优势创新资源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具备中试设施、专业团队和管理制度,能够为科技成果提供样品试制、工艺验证、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中试服务,并具备产业化推广能力的实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技术先进、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市场机制、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开展对外中试服务,促进科技研发向成果产业化过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基地的备案管理、指导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本领域、本区域内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推荐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我市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中试基地两年以上,有明确的中试服务方向和专业领域,符合产业发展需求,面向行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
(二)拥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能够满足中试需求,具有中试研发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四)对外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近两年内开展2项以上中试服务项目,并有成功转化案例,且中试服务收入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备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措施,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六)中试相关环节的环境条件、工艺流程等软硬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近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科技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等单位牵头或联合建设中试基地。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中试基地备案工作实行常态化受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中试人才队伍、场所条件、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三)关于中试环节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中试服务收入到账等证明材料(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五)其他能体现创新和中试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备案程序包括: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按照申报要求,编写中试基地备案申报材料,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推荐;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推荐情况及工作进度,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三)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备案,纳入市级中试基地管理;
中试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威海市+技术方向+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章 对外服务
第十条 中试基地应主动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接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建立中试装置目录、中试服务目录,明确服务流程与收费标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积极参与成果对接、项目推介等活动。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为科研成果的中试研发、工艺设计、产业化落地、推广应用等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懂研发、懂设计、懂工艺、懂生产、懂市场”的中试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中试项目技术秘密与商业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市级及以上中试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运行管理、中试技术研发投入、中试设备投资、面向社会开展中试服务、中试成果转化落地、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基地,省市两级绩效评价奖励不叠加享受。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中试基地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对来源于高校院所且我市企业需要的技术,在市级及以上中试基地进行技术验证、熟化等,择优纳入中试服务项目库。入库项目落地转化后,经评审认定成果转化效果突出的,按中试服务到账额的2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加大中试基地信息推介力度,重点推介其中试业务、服务案例、收费标准等,扩大中试服务社会知晓面,促使更多高校院所和企业到中试基地开展中试。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申报、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已经备案的,撤销其中试基地备案资格:
(一)有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行为的;
(二)因未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的;
(三)连续两年未对外开展中试服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