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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1000556727563H/2026-001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临港区建设局 内容分类 事前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成文日期 2026-03-18 文号
临港区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8日 16:51

信息来源:临港区建设局

浏览次数: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国土与规划管理科

注册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国土与规划管理科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国土与规划管理科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国土与规划管理科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国土与规划管理科

设计单位

检查设计单位执行抗震设防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情况;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落实审查意见情况。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2.《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国土与规划管理科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 号,住建部令第 47 号,2019 年 3 月 13日实施) 第三条。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 5 月建设部令第 136 号,2019 年 3 月住建部令第 47 号修改) 第三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 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 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日常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
低于 5%,每年抽查 1 次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29 号 ) 第六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 1 号)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通过,2017年 12 月修正)第七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项目现场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 “ 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日常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
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十九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
标代理机构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日常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
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完整。

日常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
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6 月国务院令第379 号,2018 年3 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 年1 月,2018 年9 月修正)第五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日常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城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1.【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五证是否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行为。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销售场所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商品房预售活动、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及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城市道路施工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市政施工企业

市政道路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工程是否按照要求验收并交付使用;经批准挖掘的市政道路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市政施工企业

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鲁建规范〔20162号)。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燃气经营企业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管理、使用管理、设施与器具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督导责任主体限期消除。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

对城市雨水管网、雨水泵站建设运行维护的检查;对城市防汛设施隐患排查的检查;对城市防汛应急要素检查,包括城市防汛预案、物资储备、人员队伍等;对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值班值守的检查等。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照明情况。

日常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

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每次抽查2-3个项目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行为合规合法情况。

日常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按季度开展抽查


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5.《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临港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治理、起重机械管理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

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每次抽查2-3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