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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具有哪些情形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4:26

信息来源: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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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