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区分局起草了《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时间为2026年7月25日至2026年8月23日,若有意见请向临港区生态环境分局反馈。
联系人:王婷婷
联系电话:0631-5580050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特此通告。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关于《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对宜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春节期间由此引发的火灾、大气污染等情况频发。为筑牢安全屏障、改善辖区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控范围予以调整扩大。
从安全角度,违规燃放易造成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生态环保角度,历年监测数据显示,春节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导致大气污染物浓度短时大幅飙升,空气质量急剧恶化。
扩大禁燃禁放范围,既能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能有效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开展此项工作十分必要且紧迫。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4、《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
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
第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禁燃区域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三、《通告》相较现行规定的主要变化
本通告分为禁燃区域、禁燃时间、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五部分。本次调整共三项内容:一是禁放范围由原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扩展至临港区行政区域全域;二是禁放时间调整为全年全时段;三是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除上述内容外,其余规定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