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0005567275391-LG/2026-005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临港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文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6:12
信息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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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临港区城乡建设不断推进,群众对安全宜居环境需求持续提升。烟花爆竹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还会造成大气、噪声污染。为切实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辖区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作出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港区城市发展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制定目的
出台本通告,一是守护公共安全,消除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炸伤等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改善大气环境,减少燃放产生颗粒物污染,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提升,落实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工作部署。三是回应民生诉求,降低燃放带来的噪音扰民问题,满足群众对安静宜居生活环境的需求,提升辖区群众幸福感。四是依据省市相关法规,依法调整禁放区域,细化烟花爆竹全链条管控。
四、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域。威海市临港区全域。
(二)禁燃时间。自通告施行之日(2027年1月1日)起。
五、注意事项
明确罚则,强化管理。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通告主要变化是将禁燃区域扩大至临港区全域,其余要求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区分局 王婷婷
电话:0631-558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