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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0日 16:12

信息来源:临港区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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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居民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为5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特定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再给予补偿。其中,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的补偿,取消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注意: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威海市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办理出院时在所入住医院直接结算,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威海市域外发生的住院费用。

一是住院费用未联网结算的,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加盖医院专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住院费用总明细、住院费用发票、《异地居住或转院就医申请表》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基本医保部分。待基本医保部分报销后,再携带上述资料和《基本医保统筹结算单》到医保经办大厅的大病保险报销窗口报销大病保险部分,临港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大病保险报销统一到威海市医保经办大厅大病保险报销窗口办理(威海市胶州路7号,会展中心南)。

二是住院费用已联网结算的,携带上述资料直接到医保经办大厅的大病保险报销窗口报销大病保险部分,临港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大病保险报销统一到威海市医保经办大厅大病保险报销窗口办理(威海市胶州路7号,会展中心南)。

二、医疗机构减免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因病入院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两免两减半”政策。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住院费用,医疗机构按10%的比例给予减免,每次减免上限为200元。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属于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5万元;属于非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5万元。

注意:重点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