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乡村振兴>工作进展
规范牛羊检疫、贩卖、调运、屠宰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5:46

信息来源:临港区社会工作部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牛羊养殖、检疫、运输、屠宰等行为,全力做好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全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从炭疽疫区引进牛羊及其产品。

二、外省调入牛羊必须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方可进入。

三、外省调入牛羊到达目的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牛羊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牛羊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

五、运输、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的牛羊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六、严禁贩卖、运输、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牛羊。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580768     

报检电话:草庙子兽医站558467 蔄山兽医站 8545505

汪疃兽医站   8561025


相关法律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