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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15:47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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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 知》(鲁民〔2023〕44 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增效力度

各级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 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经 法院宣告失踪,或经公安部门、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 2 年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扩大低保对象范围。 同步实施低保“ 单人户” 和“ 单人 保” 政策,凡符合其中一类政策条件,均可单人纳入低保范围, 对于符合“整户保”条件的家庭,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 范围。对于同时符合“ 单人保” 和“整户保” 的残疾人,发放全额低保金。

1.实施低保“ 单人户” 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提出低保申 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部 分,以及本人获得的供养费,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符合 低保条件的按低保标准 60%发放低保金。赡养费参照《威海市最 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中赡养费公式计算,抚(扶)养费按相关 义务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年低保标准后乘以家庭人口数,所得数额的 50%平均到其应当抚(扶、赡)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2.坚持因病因残低保“ 单人保” 政策。对于依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 倍的一级或二级重 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凡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均可将其单 人纳入低保。对于因病造成困难的家庭,取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求,凡申请前 12 个月内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均可将其单人纳入低保范围。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 二)提升临时救助效能。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拓展完善救 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 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高救助效益。

1.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完善临时救助 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 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残疾人、暂未就业大学生等困难 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对申请低保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 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2.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 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 3 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 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 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按照不高于 3 个月城市低 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 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 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加强临时 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3.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遇困群 众,应 24 小时内予以临时救助。对信用等级为 A+以上的支出型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凡经镇(街道)调查困难情况属实,采取“信 用+救助” 的方式 24 小时内先行给予 3000 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 经审核审批确认后,补发剩余临时救助资金。对低保对象、特困 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及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 查。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申请临时救 助时可采取“ 跟进救助” 、“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三)打破外地户籍救助限制。要及时受理外地户籍人员在 居住地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参照《威海市最低 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中居住地申办低保相关条件,按照相关程序 做好身份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属 于我市市域内户籍的,保障资金由户籍地负担,属于我市市域外 户籍的,保障资金由居住地负担,确保遇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四)降低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门槛。对在保及新申请低 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对象复核或认定时,本着人性化、科学化原则,实事求是核查其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情况。

1.客观计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应充分考虑其家庭成员劳动 能力、无法就业因素、存在困难事项、供养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其家庭收入。

(1)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 本标准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 动能力、有劳动条件,但确因怀孕的妇女、照顾 3 周岁以下婴幼 儿期间的母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6 个月以上长期 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经各类政策报销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 超过 2 万元的,下同)重残(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下同)家庭成员等原因难以就业,或者申请人非主观原因 6 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不计算其收入,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2)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 难救助金;为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所需出售家庭房屋产生的收 入;所获救助类资金、亲属馈赠、社会捐助等帮扶类资金,在申请和享受保障政策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3)豁免给付供养费的情形。依法由兄弟姐妹扶养或者依 靠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 重病患者给付的供养费(含赡养、抚养、扶养费)时豁免 30%; 依靠以下法定义务人供养的,全部豁免供养费:①特困人员;② 低保对象;③低保边缘家庭成员;④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⑤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放宽家庭财产认定相关条件。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营收能力情况,科学开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

(1)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的情形。新申请及在保的低保对 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 致贫重病患者等对象,其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一年 内不计入困难家庭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其家庭因出售房屋获得的卖房款以及拆迁款,凡用于购买、修建其居住用房或用于重病重残家庭成员治疗康复的,一年内不计入其家庭金融资产核算范 围。在保对象凡通过救助资金积累、亲属馈赠、社会捐助等方式 获得的帮扶类资金,不纳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上述情形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提供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合理设置车辆、房产认定条件。对于低保、低保边缘、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家庭,用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 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对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 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保障 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当地年低 保标准 3 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予以豁免;在申请低保或低保 边缘家庭认定之日前 1 年内购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

3.优化刚性支出扣减等配套支持政策。对于申请和享受低保 期间的困难群众,因无固定住房而租住普通住房,以及自负医疗、 康复和教育等刚性支出部分,应严格按政策规定从困难家庭收入 中进行扣减。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于 已就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 按照人均城乡低保标准的 20%扣减就业成本,其余部分计入家庭 收入。对于参加公益岗的在保对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困难群众不会同时退出保障和公益岗。

4.按规定时限调整保障资金。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或特困供养资金增发停发的相关决定,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当提前30  日告知相关当事人。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的,应当 自下月停发其个人保障资金,镇(街道)应在 3 个月内对低保家 庭的经济状况开展重新核查,同步完成其家庭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以及告知工作。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二、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 一 )明确社会救助事项办理期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 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 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 二)落实公示公布要求。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统一规范低保 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社会救助对象公示方式、 公示内容和公示格式。镇(街道)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审核意见, 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社会救助对 象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 息应当在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所在村(居)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 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三)健全“一事一议” 制度。各级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领导  小组协调机制作用,要特事特办,及时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村(居) 要及时发现遇困群众,主动告知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及时限,对  于难以解答或不能确定的救助事项,应及时告知镇(街道)予以  研究办理,凡镇(街道)难以确定的救助事项,要及时提交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原则上 7 天之内给予答复。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四)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鼓励基层在申请环节实 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 一)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 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 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 复纳入低保。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低保边 缘家庭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衔接,实行审核确认 “ 五合一” 工作机制,困难群众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次调查家庭 状况,逐一对照认定身份,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及时纳入相应救助 保障范围,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救助范围的需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在办理退保 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符合低保 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也要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 二)强化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现银行、保险金融资产核对全覆盖,探索 全国联网核对;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 通共享;加大民政与发改、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 推动不动产登记、车管、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信 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外地发来的核对请求。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三)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依托“威救你” 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将近三年退出民政救助、 近两年新申请救助未通过人员纳入大数据库,统筹分析全市救助 对象信息数据,提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能力,依据重病、残疾、 就学、受助等指标,设置“ 黄橙红” 三色预警机制,按照黄色预警 长期监测、橙色预警重点关注、红色预警及时介入的原则,利用 部门间大数据共享及时发现遇困群众,引导镇(街道)精准介入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各区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四)强化救助转介服务工作机制。各级要加强统筹谋划, 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慈善品牌大赛等多种方式,运用诚信机 制,引领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依托镇(街道)社会 组织联合会或社工站,建立镇(街道)社会救助公益服务转介驿 站,主动对接遇困群众所需所盼,按照因需施救原则,及时转介 实施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法律维权等多元化、个性化、专业化的公益服务。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五)强化困难群众优先服务机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建 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人员和因病致 贫重病患者等遇困群众政务服务业务“绿色通道”,遇困群众到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时,审批系统自动查阅兜底保障对象 数据库,为困难群众提供优先办理、全程协办等帮办代办服务,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南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四、落实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 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 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落实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动宣传、救助 对象主动发现、救助信息主动公开的社会救助“ 三主动” 工作机 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开展“主动帮办日”活动,加 强救助政策入户宣传,协助能力不足、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困难群 众代为申请、补齐材料,提高低保救助办理效能。要通过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 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确保精准救助。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增强社会救助工作资金保障,统 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政策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政策到位。要采取定期培训、区市和镇(街道)两级联合会商、区市抽查等方式,切实强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与责任。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 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 一分“保命钱” 。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村(社区)建立 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以及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要加强社 会救助业务培训、采取疑难案例县乡联合会商、政策解读、专家 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多种方式,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人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容错纠错机制优势,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五)加强信用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 管理,鼓励引导困难群众诚信申报救助、及时告知家庭状况变化, 按规定提供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对于主动退出 保障的群众,要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救助系统给予诚信加分。对 于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 3 个月未主动告知,不能合理解释 说明情况并提供材料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可以进行 批评教育。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 要及时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救助系统给予诚信扣分。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 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对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 实施“ 海贝分 · 幸福帮扶积分”,在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予以优先支持。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